禁忌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胸廓畸形和胸廓損傷:如肋骨骨折、連枷胸等情況,不宜進行心肺復甦。這是因為胸廓損傷可能導致骨折的碎片刺入心臟,造成死亡風險。
2、存在心包積液、心包填塞、血氣胸等疾病的患者,不適合進行胸外按壓,以免加重病情。
3、如果患者的心跳和呼吸都正常,不需要進行心肺復甦。
4、存在多箇重要器官衰竭的情況,如心臟、腦、肺部、腎臟等多器官功能衰竭,並且損傷已經無法逆轉,孔德明顯散大,這時沒有進行心肺復甦的必要。
5、對於惡性腫瘤晚期或惡病質彌留期的患者來說,全身狀況和迴圈情況非常差,如果發生心跳和呼吸停止的情況,一般也沒有實施心肺復甦的必要。除非患者的家屬強烈要求,並且具備適當的條件,可以考慮進行心肺復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