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糖尿病的診斷標準是,在妊娠24-28周及28周之後初次就診時進行75g葡萄糖的糖耐量試驗。試驗的檢查專案包括空腹、餐後1小時和2小時的血糖值,分別應低於5.1mmol/L、10mmol/L和8.5mmol/L。只要其中任一項血糖值達到或超過診斷標準,即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
對於存在妊娠期糖尿病高危因素或醫療資源有限的孕婦,應在妊娠24-28周時首先檢查空腹血糖。如果空腹血糖大於或等於5.1mmol/L,就可以直接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無需進行75g糖耐量試驗。
對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而言,妊娠期血糖應保持在餐前和餐後2小時血糖值分別小於或等於5.3mmol/L和6.7mmol/L,夜間血糖不得低於3.3mmol/L,妊娠期糖化血紅蛋白值應小於5.5。
孕前糖尿病患者在妊娠期間的血糖控制目標如下:妊娠早期血糖控制不應過於嚴格,以免發生低血糖。妊娠期餐前、夜間血糖和空腹血糖應控制在3.3-5.6mmol/L範圍內,餐後峰值血糖控制在5.6-7.1mmol/L之間,糖化血紅蛋白值應小於6.0。
對於無論是妊娠期糖尿病還是孕前糖尿病的患者,如果透過飲食和運動控制妊娠期血糖仍不能達到上述標準,應及時考慮使用胰島素或口服降糖藥物來進一步控制血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