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糖尿病的診斷和分類標準與1999年國際上通用的WHO糖尿病醫生委員會的提出的標準保持一致。具體要點如下:
1、糖尿病的診斷是基於空腹血糖任意時間或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後2小時的血糖值。空腹指的是至少8小時內沒有進食攝入;任意時間指的是一天內的任何時間,無論上一次進食的時間和食物攝入量;糖尿病症狀指的是多尿、口渴、多飲和無法解釋的體重減輕。
空腹血糖在3.9-6.0mmol/L之間被視為正常;在6.1-6.9mmol/L之間被視為空腹血糖受損;大於等於7.0mmol/L則應考慮糖尿病的可能性。OGTT後2小時的血糖小於7.7mmol/L被認為是正常的糖耐量;在7.8-11.0mmol/L之間被視為糖耐量受損;大於等於11.1mmol/L則應考慮糖尿病的可能性。
對於沒有糖尿病症狀的人,如果僅一次血糖值達到糖尿病診斷標準,必須在另一天進行複查以確定診斷。如果複查結果未達到糖尿病診斷標準,應定期進行複查。對於空腹血糖升高或糖耐量受損的情況,診斷應基於3個月內進行的2次OGTT結果,透過計算平均值來確定。
2、兒童的糖尿病診斷標準與成人的標準相同。
3、對於妊娠期糖尿病,強調對於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婦,例如肥胖、尿糖陽性或糖尿病家族史、個人有妊娠期糖尿病史的人,在孕期的第一次產前檢查時,應使用常規的糖尿病診斷標準篩查是否有未在孕前診斷出的2型糖尿病,如果達到糖尿病診斷標準,則可以推斷存在孕前已患糖尿病。
如果初次檢查結果正常,那麼在孕24-28週期間進行75g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來篩查是否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糖尿病的診斷標準定義為達到或超過以下至少一項標準:空腹血糖大於等於5.1mmol/L,1小時血糖大於等於10.0mmol/L和/或2小時血糖大於等於8.5mm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