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乙肝防治指南要求,抗病毒治療的適應證主要根據血清乙肝病毒量水平、血清ALT和肝臟疾病嚴重程度來確定。同時,還需要綜合考慮患者的年齡、家族史和伴隨疾病等因素,對患者的疾病進展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是否需要啟動抗病毒治療。抗病毒治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乙肝病毒量水平:乙肝e抗原陽性患者需大於10^5IU/ml,乙肝e抗原陰性患者需大於10^4IU/ml。
2.ALT水平:一般要求ALT持續升高到正常值的2倍,時間超過3個月。如果用干擾素治療,一般情況下ALT應低於正常值的10倍,血清總膽紅素應低於正常值的2倍。
對於持續病毒量陽性,未達到上述治療標準,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其病情進展風險較高,可以考慮進行抗病毒治療:
1.存在明顯的肝臟炎症或纖維化,尤其是肝纖維化二級以上。
2.ALT持續處於1-2倍之間,尤其是年齡大於40歲的患者。建議進行肝穿或無創性檢查,明確肝臟纖維化情況後,再進行抗病毒治療。
3.ALT持續正常,其中每3個月檢查1次,需要持續12個月,年齡大於30歲,伴有肝硬化或肝癌家族史。建議進行肝穿或無創性檢查,明確肝臟纖維化情況後再進行抗病毒治療。
4.存在肝硬化的客觀依據,無論轉氨酶和乙肝e抗原情況如何,都建議積極進行抗病毒治療。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開始治療之前必須排除合併其他病原體感染或其他因素引起轉氨酶升高的情況,也要注意藥物引起的轉氨酶正常的情況。